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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渝教办〔2010〕14号)


各社会团体、各基金会:

  为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行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章程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基金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市教委、市民政局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基金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市教委初核、市民政局核准。社会团体、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初核、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应擅自发布。

  二、按时参加年检

  社会团体、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别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参加年检。

  三、加强程序监督

  社会团体、基金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应遵照章程规定。召开或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召开上述会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批准。社会团体、基金会每年至少要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本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审查。

  四、健全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基金会领导成员的任期要严格遵照章程规定,并在市教委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备案,实行“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社会团体、基金会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及时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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