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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2010年2月1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九江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成立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选派人员参加,集中办公。执法大队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倡导殡葬文明新风尚;依法、依规查处市城区居家办丧、游丧、土葬、二次棺葬等殡葬陋习;监管、查处殡葬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体现殡葬服务公益性;会同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其它事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卫生、国土、林业、规划、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殡葬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搭灵棚等违规丧事活动。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殡葬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送丧车辆游丧和沿途燃放鞭炮以及抛撒纸花、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运送遗体的非殡葬专用车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之规定,由交警或市殡葬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劝阻。对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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