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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余府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今年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市本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经审查符合退役安置资格的下列人员:父母或配偶为中央、省驻市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因国防要求和工作需要,经省安置办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兵役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因特殊照顾需要在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着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今年对个别超编接收转业士官安置的单位,将相应增加编制,对适合退役士兵的社会公益等就业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规定,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安排上班上岗,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凡未实行全员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严格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比例内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未获批准或拖延不办的视为同意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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