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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市场监管实效,改革创新我市企业年检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市场监管实效,改革创新我市企业年检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年检信息材料。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年检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在本市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年检不收取年检费。

  第四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通过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www.szscjg.gov.cn)或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填报年检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深圳信用网公示企业年检信息。

  (四)已通过年检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需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应当在下年度年检结束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下列信息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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