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
(三)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