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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减少煤矿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突出抓好煤矿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煤炭生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开采的;
  (3)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4)超层越界开采的;
  (5)以假密闭、栅栏等形式和手段隐瞒、躲避监管监察,或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从事生产或其他作业的;
  (6)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
  (7)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非法组织生产的;
  (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9)违反建设项目核准规定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10)瞒报煤矿安全事故的;
  (1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1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抗拒监察执法的;
  (15)其他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三、工作步骤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于全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全过程,与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上旬以前)
  1.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和今年一季度监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各地各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要于5月上旬前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2.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月中旬至9月)
  1.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在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的基础上,对前阶段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配合9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
  3.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在9月份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福建煤监局各职能处室要结合日常监察任务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审查工作,分期分批组织督查组,深入各产煤市、县(区)和省煤炭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三超”和“三违”问题,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又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工作。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煤矿安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创新监察执法手段,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效率,保证监察执法质量。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11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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