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259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监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决定于4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科技兴安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的煤矿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完成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力争实现百万吨死亡率奋斗目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是:各产煤地区、各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是: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煤炭生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开采的;
(3)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4)超层越界开采的;
(5)以假密闭、栅栏等形式和手段隐瞒、躲避监管监察,或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从事生产或其他作业的;
(6)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
(7)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非法组织生产的;
(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9)违反建设项目核准规定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10)瞒报煤矿安全事故的;
(1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1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抗拒监察执法的;
(15)其他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装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规定应检仪器设备未经有关资质部门检测检验、检定的;
(2)煤矿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防尘、供水、通讯、压风等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或未能正常使用的;
(4)煤矿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档案资料不健全、不完善的;
(5)矿井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8)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工期不明确、没有月进度计划的;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