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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项目单位第一次申请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由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由市农业担保公司组织专家组人员到项目现场评估贷款项目的市场、技术、生产、财务等方面可行性及资信程度,形成书面材料,市农业担保公司审查,将相关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市农业担保公司向相关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已提供农业担保贷款,项目单位按照合同按时归还贷款,需提供续贷担保的项目,可由市农业担保公司直接确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已提供担保贷款,合同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按时还款,需继续提供农业担保贷款的,按第一次提供担保贷款的程序办理。

  市农业担保公司对申请农业担保贷款项目评估认为不能提供担保或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区县政府。不能提供担保的项目应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风险防范与责任

  (一)市农业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为“三农”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建立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按担保费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0.5-1%提取赔偿准备金。

  (三)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按上年农业担保贷款市级责任范围实际贷款额1%,区县财政按区县级责任范围实际贷款额不低于2%安排资金建立各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赔付担保公司净损失中由市、区县财政应负担的代偿损失。

  (四)市财政对各区自行确定的农业担保贷款,根据实际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五)各区县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在保贷款使用项目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六)引入保险公司。为有效降低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风险损失,要积极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担保项目保险,对可预见的各种自然风险,保险公司有相关保险业务的,要鼓励农业担保贷款人参加保险,市财政局要积极研究农业担保项目参加保险的有关激励政策。

  七、积极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指导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帮助贷款单位符合金融机构有关农业贷款的基本要求。各贷款申请单位在上报材料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主管部门未签注意见的项目,担保公司不予受理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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