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和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统计及数据报送制度,统一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填制方式,加强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规定分解执法职权,严格追究违法行政责任。
(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开通举报投诉服务热线,配备必要的举报投诉工作设备,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案件流转、督办机制及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开展举报投诉、预警、咨询服务,形成有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密切与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建设、安监、城管等部门联系,探索建立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电力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群众学习电力相关法律知识,营造人人爱电的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漳州市、泉州市和石狮市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大人、财、物投入,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努力创造新经验,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开展试点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电力执法试点机构和人员情况、管理制度等。试点工作方案应在8月1日前报我委能源处备案。各试点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我委的沟通联系,遇到重大疑难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委能源处。我委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召开会议,组织经验交流,进而在全省推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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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