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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319号)


漳州市、泉州市、石狮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深入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漳州市、泉州市和石狮市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电力设施作为输送电力的载体,对保证电力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对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进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走廊和种植超高树木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或影响的事件越来越多,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不断发生, 2008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702起,直接经济损失743.813万元。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我省各级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鉴于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繁重,涉及的部门多,而经贸部门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确保电力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积极探索和实践我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亟需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积极探索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的新模式。
  三、电力行政执法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充实执法力量,履行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
  (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思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调查取证及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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