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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09〕29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厦门市除外):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原有规定继续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至期满。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将以下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申报材料(一)、(五)项可通过www.sme.gov.cn下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填报打印,电子文档由申报管理系统最终生成并以U盘形式上报)报送经贸部门和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核材料包括: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五)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以上(一)~(五)项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三、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地税局,认真做好本地区担保机构的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主管地税机关侧重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收和财务指标进行审核,并于每年的3月30日和6月30日之前向省经贸委上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材料。
  四、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见面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如实上报省经贸委和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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