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
(哈规联〔2010〕1号)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9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附件: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为了配合《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配建标准。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警务室、社区图书馆、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7项。每处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面积应满足下表规定:
  单位:平方米

   设施

规模

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

社区

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中心(站)

社区

图书馆

社区

警务室

垃圾转运站

公厕

居住区

400(200+200)

380

1400

200

30

150

50

居住小区

400(200+200)

210

150

200

30

150

50

居住组团

200(100+100)

80

150

50

30

150

50

居住组团以下

结合周边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必须配建,规模可适当缩小至200平方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