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
(哈规联〔2010〕1号)
《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9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附件: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为了配合《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配建标准。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警务室、社区图书馆、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7项。每处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面积应满足下表规定:
单位:平方米
设施
规模
| 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
| 社区
服务中心
| 社区卫生中心(站)
| 社区
图书馆
| 社区
警务室
| 垃圾转运站
| 公厕
|
居住区
| 400(200+200)
| 380
| 1400
| 200
| 30
| 150
| 50
|
居住小区
| 400(200+200)
| 210
| 150
| 200
| 30
| 150
| 50
|
居住组团
| 200(100+100)
| 80
| 150
| 50
| 30
| 150
| 50
|
居住组团以下
| 结合周边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必须配建,规模可适当缩小至2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