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的申请、上报和审查程序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设区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依据、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关键技术、项目工作方案、效益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设区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
(三)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四)申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2份);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六、设区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省经贸委下达的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说明。
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全额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
省经贸委
联系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省经贸委石化医药办
邮 编:350001
联 系 人:刘平、郭诚
联系电话:87569304 87513467
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
邮 编:350003
联 系 人:方曦、俞萍
联系电话:87097532、87097610
附件:福建省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
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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