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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医药〔2009〕32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生物多样性和中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中药材加工提取、中药制剂、天然药物的研究开发,促进中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快建立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中药生产基地,决定安排一批福建省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省中药生产企业
  二、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福建省中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本省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产品和技术水平先进,对促进我省中药材加工生产和中药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起积极引导作用;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三)项目建设以中药制药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四)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设区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上报和监督实施。
  三、资金扶持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金扶持的中药研发项目需达到中药四类以上;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需达到500万以上;
  (二)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资信等级、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的重点安排项目
  (一)我省重点中药制药企业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二)重点中成药品种所含主要中药材成份分析、优质地道中药材饮片加工、新中药制剂、天然药物的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采用先进的中药提取、分离等主要生产技术和装备;
  (四)用现代制药技术对传统中药二次开发;
  (五)制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中药产业园区和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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