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和工艺等内容,但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后,经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省经贸委
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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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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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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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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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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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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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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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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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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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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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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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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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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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总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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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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