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贸部门负责审查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负责审查生产台帐是否记录完整,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负责审查企业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帐务情况。包括: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
(四)材料报送
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和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由设区市组织初审,省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一式6份。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留存1份、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2份。
(五)集中审核
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召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认定审核。审定合格的予以公告(省经贸委外网),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由省级经贸、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注明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填报的附件表格是否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和专家审查结论;
2、审核是否有属于省、市组织现场审查的专家审查结论等。
三、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通过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情况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抽查,且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