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9]333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现就有关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
(一)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综合利用原料资源、产品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要求,并按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提供半年以上(新上企业提供投产以来)的生产记录台帐、申报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6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材料初审
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填写的附件表格上签章。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所用规定范围内原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相关销售合同、票据是否完备,是否能独立核算。
3、审查企业污染物是否有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三)现场审查
省属企业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负责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其它企业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负责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现场审查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