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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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