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10〕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社区办、市妇幼保健所:
儿童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工作,各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并定期进行儿童保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入,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是新形势下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文件(详见附件),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儿童保健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 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