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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全分析监测完成的下一个月15日前报送省站;8个环保重点城市监测数据经省站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总站,评价报告报送总站水室 FTP服务器(IP地址:11.200.0.101)各省相应目录下。
  (3)其它地级城市35项分析监测数据
  除8个环保重点城市之外的其它地级城市,开展了35项分析的,于12月16日前,将监测数据汇总后报送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低于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主管局和上一级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其它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县级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硬度、铁、锰、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其它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砷、汞、镉、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全年1次,9月之前完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报送时间
  9月底之前,各市(州)将本市(州)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电子文档上传到省站,同时报送纸文件。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低于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主管局和上一级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七、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1)我省的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重点断面富营养状况监测与全省地表水及饮用水源地富营养月报监测断面一致。
  (2)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状况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包括遂宁琼江大安、遂宁涪江老池、广安渠江赛龙、广安大洪河、广安御临河等敏感小流域出川断面。
  2.监测指标
  富营养状况监测: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湖库加测透明度。
  预警及应急监测:水温、透明度、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流量,必要时加测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富营养状况监测:监测频次同富营养月报监测,即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15日。
  预警及应急监测:各地根据水华发生的规律,在敏感时段加密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结果评价和报送方式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体营养状况评价执行《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号)。富营养状况监测结果按原报送方式上报省站;各有关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完成预警监测后5日内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站,应急监测结果和报告24小时内报送省站、省厅。
  八、噪声监测
  1.监测范围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马尔康、康定、西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广汉市。
  2.监测内容
  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
  3.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1)监测方法
  GB3096-2008,GB3222-1994
  (2)频次、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季一次(每年2月,5月,8月,11月),区域环境噪声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交通干线噪声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4.质量保证
  功能区域噪声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5.数据报送内容
  功能区噪声统计数据表,功能区噪声数据库(QN-2),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说明;区域噪声统计数据表,区域噪声数据库(QN-1),区域噪声定期监测说明;交通干线噪声统计数据表,交通干线噪声数据库(QN-3),交通干线噪声定期监测说明。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年2月28日、5月30日、8月30日,11月30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功能区噪声,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交通干线噪声,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企业名单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省控企业名单见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环发[2009]68号),新名单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按新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按照《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另文下发)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流量。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表 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具体要求见“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 GB/T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另文下发)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监测单位派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所监测企业的每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每季度结束前完成当季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以及下一季度的生产安排,并通知环境监测站。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 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流量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省中心站及市(州)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下级监测站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7.监测任务分工
  (1)省中心站
  承担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市(州)监测站开展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具体要求见本方案“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部分)、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
  (2)市(州)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8.监测结果报告
  (1)各监测承担单位,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省中心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当地环境保局和省中心站。
  (2)省中心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送总站污染源室电子信箱,wry@cnemc.cn。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省中心站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上个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局报告,随测随报。
  省中心站编写“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站、省环保厅。
  (3)由于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企业、设备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分析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4)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1个市、州。
  2.监测项目
  以遥感监测为主,辅助以地面核查。遥感影像以 Landsat5 TM数据和环境卫星A、B星数据为主,其他遥感数据(如中巴资源卫星CCD, HR)为补充。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项目为6大类、26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数据、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COD、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监测时间
  1月至12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遥感影像筛选(1月~2月);
  技术培训和遥感影像分发(3月~4月);
  解译遥感影像及完成野外核查(4月~8月);
  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9月~10月);
  报送数据及编写我省生态环境评价报告(10月~11月);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各省报送的数据包括: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数据图层有两层,分别为ld2009和dt09-08(2008年~2009年变化图层)。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数据分两层,2009年以县为单元的解译数据和 2008年~2009年动态变化数据;数据命名采用ld+县代码,动态变化采用dt+县代码。
  以景和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数据格式:img格式;以景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path号+ row号+2009+接收时间+432.img;以县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行政代码.img。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地面核查数据为 excel格式,核查报告为word格式。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二氧化硫和固
  体废物排放量。报送单元: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打印稿和电子报告。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省中心站10底前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11月底前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评价报告。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省中心站参加总站承担的我省范围内和跨省的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参加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按总站每季度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
  2.省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省中心站受委托承担省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参与方案、报告的编制,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十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
  (一)城乡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县级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1)省控重点市、县
  各省控重点市、县共计65个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本方案“六(一)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要求执行。
  (2)其它城市、乡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硬度,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其它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1)每年1次。
  (2)全省各市: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辖区县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7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50%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辖区余下的50%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县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5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嵋山、江油等24个省控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按本方案“一、环境空气监测”执行。
  (2)全省其它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优化布点,选取10%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监测,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必须进行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优化布点,选取5%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监测,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必须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监测方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级市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其它地区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或连续监测。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仍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川环监站[2009]48号)执行。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广汉等25个省控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现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
  (2)全省其余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市、县所辖乡镇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乡镇个数为总数的10%,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需进行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乡镇个数为总数的5%,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需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
  昼夜等效声级
  3、监测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仍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川环监站[2009]48号)执行。
  (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通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反映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后污染源环境绩效是否改善,群众是否满意。
  1、本方案“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2、按本市(州)监测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3、对存在着群众反映强烈、举报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采取日常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查清污染源的排污特征,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4、监测方法按国家、本省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五)监测结果上报
  监测结果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报告上报至省站综合室。4月30日前、9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性数据,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数据。
  十三、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一)“以奖促治”环境质量监测
  结合“以奖促治”村庄(乡、镇)环境重点整治、城乡环境综合理治、城乡统筹环境监测试点、区域和流域环境治理、受污染土壤修复,在全省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广安的6个村庄(乡、镇)开展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空气质量、土壤监测。具体监测范围见表3
  1.饮用水源地水质、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
  (1)监测项目
  A.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
  B.地表水
  村庄河流(水库)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
  (2)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7~8月开展一次监测。
  2.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共3项。
  (2)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两次,5月份和10月份各一次。
  手工监测:在5月份和10月份各选连续的5天监测,获取小时值和日均值。
  自动监测:在监测月份各连续选5天,每天连续监测,获取日均值。
  在2009省级资金能力建设配备的空气移动式监测系统和农村环境质量流动监测系统建成前采用手工监测,建成后采用自动或连续监测。
  3.土壤监测
  (1)背景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和重点区域现场调查,重点了解以下内容: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总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农作物种植及生产管理现状:主要包括耕地总面积;作物品种、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学品种类、用量;有机肥施用量等。
  污染源影响情况:主要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分布,污灌历史,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及排放量等。
  (2)布点和采样
  以村为单元,菜地布设3个监测点位,基本农田布设3个监测点位,居民聚集区布设3个点位,选择两类重点污染场地各布设3个监测点位,共计监测15个点位。
  重点污染场地种类包括:
  A.村庄地域内厂矿企业周边土壤;
  B.村庄地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
  C.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
  D.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点周围的土壤;
  E.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
  F.其他怀疑有污染的土壤。
  采集0~20 cm表层土壤。在1m 2内5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3)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性质: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汞、镍、铅、硒、锌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类:六六六、DDT、六氯苯。
  (4)监测时间
  4~6月采样、监测。
  (5)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
  结合《2010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和“四川省土壤污染调查”成果,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5、无机指标评价方法见表6。

  表5 土壤监测项目分析方法汇总表

监测指标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来源

土壤理化性质

pH

电极法

NY/T 1121.2-2006

阳离子交换量

乙酸铵交换-蒸馏法

/

无机污染物

As

AFS

 

Hg

AFS

 

Se

AFS

 

Cu

ICP

 

Ni

ICP

 

Cd

ICP-MS

 

Co

ICP-MS

 

Pb

XRF

 

Cr

XRF

 

Zn

XRF

 

有机

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

三重串联四级杆质谱

EPA8270



  表6 土壤无机污染物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

项目

标准值(mg/kg)

参考值来源

耕地、草地、未利用地

林地

pH

pH<6.5

6.5~7.5

pH>7.5

1

0.30

0.30

0.60

1.0

 

2

0.30

0.50

1.0

1.5

 

3

水田

40

30

25

40

 

旱地

30

25

20

4

80

80

80

100

 

5

水田

150

200

250

400

 

旱地

250

300

350

6

50

100

100

400

 

7

200

250

300

500

 

8

40

50

60

200

 

9

钴*

40

加拿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标准值

10

硒*

1.0

加拿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标准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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