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39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十二五”规划制订的关键之年,各项监测工作和以监测数据为依据的考核任务繁重。为认真贯彻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规定任务和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统筹安排,认真执行,确保各项监测工作任务的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中尚未确定的三个专项监测实施方案要抓紧组织制定,尽早下发。各市(州)环保局制定的当地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请在4月底之前报省环保厅、省站备案。
  附件:1、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010年,全省各级环保局要紧紧围绕国家、全省环保工作中心,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各项监测工作,继续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全面完成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实施方案附后)。
  一、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一)继续开展常规环境质量监测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各省控城市每日按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报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并按规定对外发布;省站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并按规定在四川电视台、环保网等媒体上发布;8个环保重点城市(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宜宾、南充。以下同)每日按规定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报送监测数据,同时,做好总站要求的实时数据监测、传输等工作。
  省站每月10日之前完成编制上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并报省环保厅;每季第1月的15日之前完成编制上季度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季报,并报省环保厅;2011年1月底之前完成编制201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报,并报省环保厅。
  (2)各级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要求,加强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自动监测站所在地环保局要承担起管理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监视预警作用;九寨沟、蓬溪两个省级空气环境背景站要进一步加快建设和完善,加强维护、运行管理,利用背景站积累数据,探索、研究有关温室气体监测,年终由省站向省环保厅提交有关背景站运行情况和温室气体监测初步分析报告。
  (3)承担国、省控网酸雨监测任务的市(州)及江油、都江堰和峨眉山市环保局逢雨必测,按月向省站报送酸雨监测数据,省站按时向总站报送酸雨监测数据,于每月10日之前完成编制上月《四川省酸雨监测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每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川环发【2008】32号文规定的项目。各有关监测站在规定时间内按月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审核后按时向总站报送数据,并于每月底之前完成编制本月《地表水水质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2)进一步加强流量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各地所有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开展月报监测时必须测流量,并按规定报省站。
  (3)各级环保局要按照总站水字【2007】182号、【2008】60号和川环发【2005】68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国家、省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自动监测站所在地的环保局要承担起托管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地表水水质的监测和监视预警作用。
  各托管地在每周星期一向省站报送上周的水质自动监测周报,省站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环保网等媒体发布。
  3、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城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城市(县、县级市)和参加城考的县级市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每月底之前完成编制本月《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前35项进行一次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8个环保重点城市在4~5月对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在10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总站。
  8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今年要形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3前35项的监测能力,2011年能独立开展前35项的监测工作。此项工作今年省环保厅将组织检查、通报,明年将纳入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系统的目标考核。
  8个环保重点城市以外的市(州)环保局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前35项全年进行一次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2)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各市(州)环保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1次以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专项工作。各地编写《全市(州)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10月15日前报送省站。省站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编制《全省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并报省环保厅。
  4、声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继续按规定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工作,按时向省站报送噪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编制《城市噪声环境质量报告》和《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季报》。
  (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完成“以奖促治”村庄(乡、镇)质量监测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广安6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完成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村庄(乡、镇)环境空气、村镇河流(水库)、饮用水源地、农田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并按时报省站,由省站汇总上报。
  2、积极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组织省站和有关市监测站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质量监测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对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素、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评价、监测组织等形成有效工作方案,提出和初步建立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为“十二五”工作奠定基础。
  (1)环境空气。在泸州、宜宾、自贡、内江、遂宁、广安等市采用无动力采样网格布点方式进行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试点。
  (2)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结合农村饮用水源地分散、量大等特点,在自贡、内江市进行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试点。
  (三)继续完成富营养化环境监测
  继续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重点断面富营养化月报监测,以及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状况预警监测。各地按时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编制全省重点河流和湖、库富营养状况月报,按时向省环保厅报送。
  (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要按时向省站上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有关数据。省站开展遥感数据解译,汇总并审核各地环保局提供的监测数据,按时向总站报送。并开展我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编制《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报告》,报送省环保厅和总站。
  (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调整
  结合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和四川实际情况,完成全省国、省控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调整。各地要按时向省站报送技术方案和相关资料,经省环保厅组织省站等进行技术论证后,于10月底前正式报国家和印发执行,以确保“十二五”环境质量监测的统一。
  二、切实落实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污染源监测基本信息调查,核实污染负荷,及时上报更新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加强排污口清理,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有效的污染源监测、监察、污控等联动协调机制,保证监督性监测的有效开展。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承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市(州)环保局,每季度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每月监测一次)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监测项目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监督性监测数据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报送总站。同时,要在完成季度监督性监测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当地环保局和省站、省环保厅。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省站要在次季度(年)第一个月内编制全省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2)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包括)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在完成后的次季度(年)第一个月内编制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3)污染源监督性抽测。各级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对市控、县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质量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各地质控考核和抽查情况要在完成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和省站,省站要形成全省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省站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年至少抽测两次(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监测项目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每次抽测不少于10%的重点污染源,抽测完成后3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
  (1)按照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规定,各级环保局要切实做好每季度一次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关于清理和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各有关方面的监督职责。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监测比对和有效性判定结果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和省站,省站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完成情况汇总,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2)省站对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包括)以上的火电厂的自动监测仪器和抽测的国控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进行比对。完成后3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三)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各级环保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做到内容实在、投入保障、工作到位,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逐项落实。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地环保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上、下半年两次检查,检查结果要纳入地方总量核算之中。
  (四)加强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环境统计等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档案整理等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等数据运用,积极发挥监测数据对执法监管、污染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
  三、狠抓专项环境监测工作
  (一)实施跨界断面监测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统一安排,省环保厅将开展市(州)跨界断面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监测。省站要抓紧组织制定有关监测技术方案并实施(有关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各地要积极参与配合,安排专项监测资金,并参照省上的方案开展辖区内部的相应监测。
  (二)加强目标考核监测
  一是对照国家和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环境监测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反映“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和成效。二是对照污染减排考核目标,加强二氧化硫、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流量监测,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提供支持。三是结合全省环保系统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
  省站组织完成攀枝花、凉山、泸州、宜宾土壤和有关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完成安宁河流域、沱江上游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有关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各地在重点污染源季度监督性监测中,涉及到重金属污染的,要开展专项监测工作,形成季度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次季度上报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时一并向省站上报。省站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全省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国家和省正在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有关监测工作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要求执行。
  (四)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测
  各级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完成相关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声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五)做好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监测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安排的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监测任务。
  (六)其它专项监测
  一是继续加强川滇两省跨界水域同步监测。按照川滇两省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要求,做好川滇两省跨界水域同步监测工作。二是加强泛珠流域跨界断面监测。根据泛珠流域合作要求,做好相关跨界断面监测工作。
  四、高度重视应急环境监测
  (一)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日常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空气、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及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争取监测工作的主动。
  (二)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保局应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认真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掌握当地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预案,以及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要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保障应急监测经费。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上一级要做好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应急监测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力量支援工作。
  五、保质保量推进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是按照国家要求完成2008年中央减排资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应急监测项目、大气自动站、酸沉降项目”建设和验收;二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成甘孜州海螺沟国家空气背景站、眉山国家空气农村背景站、省站空气质控站的建设(包括站房建设和设备安装);三是加快推进和做好国家“边境地区和地震灾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四是按照国家要求推进2009年中央减排专项资金省站和重点城市监测站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国家2010年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二)加快推进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是加快完成灾后重建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二是积极推进灾后重建省站建设项目;三是继续推进2009年未执行完成的有关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四是积极开展2010年新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资金检查。结合业务工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检查,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资金使用、配套、绩效等方面的检查。
  六、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一)继续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省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环保厅对各市(州),尤其是扩权县(市、区)重点开展检查。
  (二)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竞赛方案,在7月份组织开展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一方面强化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形成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氛围。另一方面,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第一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
  (三)认真做好监测站资质审查和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修改完善《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完成20个监测站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及其相应人员上岗考核。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控监督。省站要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环境要素和重点污染源抽测率不少于10%,要开展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质量考核,开展监测站重金属项目实际监测能力调查和质控考核。各级环保局要对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和数据质量负责。
  (五)加强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省环保厅和省站完成举办培训班8期以上。
  (六)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省环保厅组织制定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新标准实施细则和验收要求规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力争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队伍调研,积极争取国家环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新标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下一步达标奠定基础。
  七、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工作
  (一)加强环境质量分析。省环保厅每季(年)度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每季(月)向各市(州)通报环境质量状况,每年向省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各地也应定期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
  (二)完成各项监测报告。一是省环保厅组织,由省站具体编制《2009年四川省环境状况公报》,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对外发布。二是省环保厅组织,省站完成《200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概况》、《200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报告书》、《200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图文版)》、《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三是省环保厅组织,省中心站编制全省的各类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年报,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报告》等。四是各市(州)环保局也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等报告。
  八、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一)出台有关环境监测文件。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转型发展纲要》,省环保厅将结合四川情况,组织出台相应的贯彻文件,推进全省环境监测工作。
  (二)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省环保厅组织完成“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结合“十二五”环境监测,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科研、标准等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站转型。积极落实有关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使用管理办法。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工作。举办全国“5.12”环境应急监测座谈会,加强监测队伍交流。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系统思想、行风、廉政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廉政教育作为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两手抓、两手硬”,为环境监测提供强有力保障。

  附件2:
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一、环境空气监测
  二、酸雨监测
  三、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四、地表水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
  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七、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和应急监测
  八、噪声监测
  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第二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十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
  十三、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十四、空气背景值监测
  十五、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十六、地表水自动站VOCs试点监测
  十七、川滇跨界水域及泛珠流域同步监测
  十八、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第三部分 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十九、市(州)跨界断面监测
  二十、地表水监督性监测
  二十一、饮用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二十二、环境空气质量监督性监测
  二十三、噪声监督性监测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二十四、水质监测能力验证
  二十五、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
  二十六、重金属监测能力验证
  二十七、地表水自动站核查监测
  二十八、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核查监测

  本部分工作由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或“省站”)组织实施,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一、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二十四个省控城市,包括: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马尔康、康定、西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
  2.监测指标
  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
  成都、绵阳、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宜宾、南充等8个试点城市开展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
  3.监测时间
  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和一氧化碳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降尘、硫酸盐化速率每月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日报要求格式上报,臭氧、一氧化碳、降尘、硫酸盐化速率采用电子文件和纸质报告形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24个城市按现有的规定,每日将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监测日报数据报送省站,其中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天将空气质量日报数据按现有FTP 方式直报送总站;24个城市将每月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汇总后,并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省站。
  开展臭氧、一氧化碳试点监测的城市,将每月的监测数据汇总后,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省站。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省站。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都江堰、江油、峨眉山现有的监测点位以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成的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pH、电导率、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
  选测项目包括: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
  二十四个省控重点城市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降雨量≧10毫米须分析选测项目。“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所有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监测。要开展阴、阳离子平衡分析。
  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qa4数据库,监测数据、统计电子报表(Excel格式),监测报告文字说明(Word格式)。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地次月的2日前报送上月的数据到省站,省站汇总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到总站。
  三、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1.监测范围
  8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
  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质量保证
  同“一、环境空气监测”。
  3.数据报送方式
  通过VPN网络将连续监测数据直接报送省站和总站。
  4.实时数据发布
  2010年年底实现总站通过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系统发布所有联网子站的实时监测数据,省站同步发布。
  四、地表水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
  1.监测范围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共121个,见表1。
  2.监测指标
  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总氮和叶绿素a等27项指标,湖库增测透明度。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15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站每月16日前将数据库、电子表格、文字评价电子文档上报省站(富营养化监测月报仍按原方式报送生态室,其它结果报仍按原方式报送综合室)。同时按“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正式版)(川环办发[2009]66号)”报送纸质文档。省站汇总、审核后,于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并于每月底之前完成编制本月《地表水水质月报》和《富营养化监测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要低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现有5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个省控水质自动站。2009年省级能力项目建设的三个水站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的25个水站待建成逐步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投入正常运行。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生物毒性和VOCs。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总站调取5个国控自动站实时数据。省站调取20个省控自动站实时数据。
  5个国控自动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总站。国控、省控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省站。省站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环保网等媒体发布。
  报告格式见表4。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和25个县级城市人口10万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共65个,见表2。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及叶绿素a,湖库增测透明度。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其它城市每年监测1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5项。(若有改动以环境保护部、省厅文件为准)。
  8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不能独立完成任一项目分析的监测站应向省站报送说明材料,8个环保重点城市还应向总站报送说明材料。
  3.监测时间
  (1)月报
  每月1~10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总站。
  (2)全分析
  4~5月进行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各站每月16日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省总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