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和运输保障。根据省上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和运输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近期,市经委要会同市重建办,根据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计划,抓紧测算汇总钢材、水泥、玻璃、沥青等大宗建材需求量,负责与省经委衔接落实重建物资供应和运输。同时,各县(区)政府也要组织协调本地区建材生产企业尽可能扩大建材供应规模,开辟建材运输绿色通道,合理减免向灾区运送建材物资车辆的相关通行费用,积极支持对口支援市或大型企业,自行采购紧缺建材,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市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建材市场监管力度,合理核定红砖、水泥、沙石等当地建材的最高限价,努力维护建筑材料市场秩序。
(四)认真落实项目管理工作“四制”。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各负其责,全过程把好质量安全关。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不断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加快建设进度,坚决防止“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严禁出现“豆腐渣”工程。
(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重建资金使用高效安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全面加强对重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特殊党费、社会捐赠等各类重建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和使用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市发改委、财政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审批、计划执行、工程建设、施工进度、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财务支出、项目实施、投资效益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于发现违规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重建资金,坚决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六)强化综合协调服务,积极衔接落实省内对口援建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和分工协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7个重灾县(区)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工作机构,抓紧与省内对口援建市及企业衔接,尽快制定援建工作方案、明确援建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尽快解决工程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