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认真上好体育、艺术、写字、安全教育课,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实践课程。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率来提高教育质量,不得随意加大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过早结束新课,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挤占非考试学科和学生自习课的时间。
(三)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早晚作息时间、学习锻炼时间、走读生在校时间和各学科作业量,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坚决纠正利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做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及课余活动时间。
(四)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强化教师岗位职责,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教师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商品;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开展教师从教行为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严格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指导学校科学编制预算,监督学校执行财务制度,督促学校主动接受财经审计,确保教育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严禁截留和挪用国家助学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
(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趋势,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在公共财政中的比例,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有效控制和减少“大班额”现象;要大力实施校舍安全、中小学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五个校园”等建设工程,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特别重视改善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和农村学校食堂条件,解决好学生住宿、伙食、饮水等问题,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规范办学行为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监察、物价、纠风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规范办学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