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年3月10日 川发改物价〔2010〕147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规定,为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切实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通过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
二、通过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管理的价格评估机构包括如下:
1、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2、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3、其他涉及价格事项的评估。
三、凡申请设立上述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批准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核定为“XXXX的价格评估”。
申报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省政府政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受理;申报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市(州)、县(区)政府政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受理。
四、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应依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资质认定手续。
五、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凡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价格评估费用的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