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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地级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所辖县(市、区)孤儿(弃婴);因父母双方服刑(劳教)等原因送养的儿童。

  (四)市、县(区)社会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负责收养所在地城镇“三无”人员、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和经治疗已康复的精神病患者。

  (五)民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自己承担费用的老年人。根据当地需要,并受民政部门委托,设立专门供养区,接收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和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

  公办公营、公办民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保证收养民政对象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会开展代养、康复等业务。

  五、入院程序

  (一)入住宁夏社会福利院的城镇“三无”人员、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宁夏儿童福利院转入的16周岁以上的孤残青少年,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领取《宁夏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入院审批表》(以下简称《入院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供详实材料,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送养方持《入院通知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报告(以下简称体检报告)办理入院手续。

  (二)向宁夏儿童福利院送养的孤儿(弃婴),因父母服刑(劳教)等原因送养的儿童,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专文附相关材料(《入院审批表》、体检报告、公安部门认定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协议文书等),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送养方持《入院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

  (三)入住地级市社会福利院的城镇“三无”人员及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取《入院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供详实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复审,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养方持《入院通知书》、体检报告办理入院手续。

  (四)向地级市儿童福利院送养的孤儿(弃婴),因父母双方服刑(劳教)等原因的儿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专文附相关材料(《入院审批表》、体检报告、公安部门认定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协议文书等)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养方持《入院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

  (五)入住县(市、区)社会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的城镇“三无”人员和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取《入院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详实材料,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养方持《入院通知书》、体检报告办理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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