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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4、验资证明。除注册资金外,老年人福利机构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800元,儿童福利机构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5、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管理制度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行业性管理服务标准。

  6、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等)学历证明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自治区外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交回《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二、管理与服务

  (一)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切实保障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应当与本人、法定监护人或送养单位签定服务合同(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

  (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收养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

  (四)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收养对象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食用的膳食;收养对象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收养对象的膳食经费应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收养对象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五)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为收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亲属转送医疗机构治疗。

  (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开展适合收养对象特点的康复活动,配置符合收养对象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收养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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