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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5.探索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单病种付费的支付模式,按照自治区方案建立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服务和合理运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要积极探索特殊的重大疾病救治工作,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逐步扩大新农合保障病种范围,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6.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有效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广新农合住院即时报销制,推进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制定实施工作,落实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政策,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7.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5厅局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落实考核制度。

  8.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管理和经办机构人员,加强盟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各级管理水平。

  二、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农村牧区卫生补助政策。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开展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按照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核定卫生院编制,政府负责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以及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等所需经费。

  2.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重点办好、做强县级医院,使其发挥新农合服务主体和县域服务及培训中心的作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形势变化和居住人口的变化,适当调整卫生院的布局。办好规划内的卫生院,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使其发挥医疗卫生服务的枢纽作用。扩大农村牧区卫生资源总量,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职能明晰、相互协作、富有活力”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提高受援卫生院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卫生院绩效考核和监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向农牧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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