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14、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制度。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工作组,采取专项检查、举报事项检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检查结果与学校督导评估挂钩,与评优评先和年终绩效考核等挂钩。
15、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16、区县(市)所属公、民办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拨奖励经费、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降等等处理。
17、公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等处理;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年终绩效考核降等等处理。
(1)不均衡编班,变相办重点班、实验班;
(2)节假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上新课;
(3)小学入学与“入园”、“入托”挂钩,初中招生举行考试,高中招生在学业水平考试以外另行组织考试;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或者以“基金会”的形式收取赞助费;
(5)违反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提高标准或自立名目收费;
(6)强迫学生参与或统一为学生代购保险;
(7)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学校进行办班补课;
18、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媒体公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等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
(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训项目;
(3)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4)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
(5)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6)违规举行招生考试。
19、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缓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责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