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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教通[2010]18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教育局

  2010年3月10日

  附件: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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