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流通现代化建设资金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385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财政局,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2009年省级流通现代化建设资金投向安排方案已经确定,现就做好今年项目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商品交易市场(不含集贸市场)建设与改造。具体包括: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项目,与产业集群发展配套服务的各类专业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项目,旧货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其它专业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项目。
(二)重点流通企业设施建设与改造。具体包括:省级流通龙头企业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门店项目,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信息技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冷链系统等建设改造项目,省级以上流通品牌企业营业设施改造项目,优势服务企业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城市家政服务平台项目,优势餐饮企业在城市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直接奖励补助方式。对同一项目已安排省以上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对同一企业当年不重复安排。
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项目投资、示范作用、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
三、申报条件与材料
各地应认真组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所有项目应符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或改造项目应符合《福建省“十一五”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流通企业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应符合“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项目已经竣工或2009年6月30日前可以竣工、申报时已完成90%以上工程量;
3.项目建成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或改造项目列入《福建省“十一五”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的优先。
5.重点流通企业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属省以上“老字号”等流通品牌企业、省级创文明行业竞赛示范窗口企业、重点工程承办企业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的联合请示文件或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请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