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9]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参照《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所管辖的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定期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