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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9号)、《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税政策扶持

  1、在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配套使用。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市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3、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奖励给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财政按其所缴契税全额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市财政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租房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的,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计算。

  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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