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参事室《关于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第565号令,以下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推进参事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温家宝总理在纪念国务院参事室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参事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参事工作、支持参事工作的浓厚氛围。要积极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推进我省参事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参事推荐、遴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参事拟任人选,不断健全和完善参事后备人才库。参事主管部门要按《条例》赋予的职责开展参事遴选工作,创新参事遴选机制,真正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社会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具备履职身体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参事队伍当中。
三、积极支持配合参事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参事通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邀请参事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府参事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课题调研,主动提供文件资料、工作信息,重视吸纳政府参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府参事民主监督,及时帮助解决参事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重视发挥参事工作联络员作用,积极为政府参事开展课题调研、参加社会活动提供支持,努力推动参事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