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09]5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促进企业规范、有效地开展财务预算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以预算管理为导向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根据《
公司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国有重点企业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明确相应工作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