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负责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付。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价工作分为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年度履职评价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价;任期履职评价应当结合相关审计结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国资委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总会计师定期或不定期向国资委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评价,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月度快报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参与或监督作用,有无重大财务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