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09]6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
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通过相应程序被任命(聘任)为总会计师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除应具备《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资格;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