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担保机构成立以来及补偿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原件(附件3、附件4)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项目,需提供台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述附件1-4须由网络系统生成打印。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担保机构从福建省中小企业网(http://www.smefj.gov.cn/)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成部分上报书面材料。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属担保机构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四、补偿标准
(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
对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对同一企业年度融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注册资本15%的,按注册资本1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单笔融资担保额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折算为年度内实际担保额计算。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