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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根据省卫生厅《2010年全省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鲁卫药政字【2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0年全市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属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2010年全市卫生系统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我市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过渡期我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0]2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0]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政府出资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和公立医疗机构延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307种和山东省增补药物216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逐步实现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合理使用及价格合理下降,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群众费用负担;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

  全市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坚持整体推进、稳步实施。2010年,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3月15日前)

  1.学习掌握政策。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属有关医院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深入贯彻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把握国家政策和我市工作目标、任务,吃透精神,明确要求。

  2.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属有关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抓住关键环节,抓紧制定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建立机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合理安排进度,做到科学安排,方案切实可行、措施到位、环环相扣、具有可操作性。

  3.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属有关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要层层组织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措施,如期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4.盘点库存药品。基层医疗机构要迅速对库存药品清查核实,分类登记造册,区县属基层医疗机构和市属有关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基本和非基本药物库存数量,于3月14日下午16:00前,分别报所在区县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过期不予认可。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属有关医院要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明确库存非基本药物使用限期,不得再购入非基本药物。

  5.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自3月15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6.做好经费测算。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属有关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科学测算收支情况,摸清底数,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多种因素,做好基本药物收入补偿资金测算,为财政补助提供科学依据。

  7.落实报销政策。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各区县要做好报销比例调整工作,让群众尽早感受到基本药物制度带来的实惠。

  (二)第二阶段(3月15日至10月1日)

  8.做好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在省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内,各区县、市属有关医院要参照历史招标价格和基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切实降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为全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提供科学依据。基本药物仍按原途径采购和配送。

  9.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分别在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中选用。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物总销售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其他医疗机构也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基本药物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列入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执业医师、药师及其他人员年度考核指标,制订与绩效工资、职称晋升、续聘等个人利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并付诸实施。

  10.做好定编定岗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绩效工资、安置分流等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注意积极稳妥,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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