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10]76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从2010年4月起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参加收费年审。年审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各单位具体年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年审重点
1、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8〕392号、苏财综〔2008〕9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的情况,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履行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
2、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试行情况,试行标准是否到期;有无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规强制服务收费,将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转移为“中介服务收费”、“咨询服务收费”等问题;培训收费是否按规定报核或备案。
3、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等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4、上年度年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对收费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年审方法和要求
年审以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规定备齐有关资料送审。需提交或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及2009年度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票据(发票)存根较多,无法全部备齐的,需带2009年11月份的票据(发票)存根;省属各类学校需带2009年9月份的票据存根;省级医院需选择2009年连续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