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纪律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纪律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塑造良好的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人员。
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 应予以告诫、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年度考核不称职、辞退、开除等处理。
三、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态度生硬,行为失范,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责任心不强,行政执法责任差错2次(含)以上的;
(三)使用有城管执法标识的机动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行为被查实的;
(四)着制服进入市场、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或在流动商贩处购物的;
(五)其他有损城管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四、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一)在案件查处中弄虚作假的;
(二)履职不当,造成行政复议撤销的;
(三)发生错案,隐匿不报的;
(四)对上级督办、领导批办的案件不认真查办的;
(五)一年内有责投诉或市级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含)以上的;
(六)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