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0〕36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126号)要求,经全省医疗机构逐级申报,我厅遴选了48所医院(附件1)作为省级联系单位,开展全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现就做好下一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增加病人满意度,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临床路径管理是一种全新的质量管理模式,关系到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个人利益,涉及医院管理的方方面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定期评估。试点医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医务、护理、门诊、临床、医技、药事、财务、后勤、信息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临床路径管理组织,专门负责临床路径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紧部署,稳步推进。我厅确定的48所省级试点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22个专业、112病种的临床路径,结合自选专业,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按照《山东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我省试点工作已经进入组织实施阶段,各试点医院要抓紧启动试点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启动情况报我厅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对辖区内试点医院的政策支持和督导评价,每季度组织一次试点医院工作情况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试点医院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路径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院的试点专业和工作实际制定一套安全可靠、能进能出、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临床路径。要制定完善试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未申报本次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的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也要参照卫生部和我厅关于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的有关要求,选择部分专业和病种在院内开展试点,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为下一步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创造条件。
三、加强学习,促进交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认真抓好临床路径管理知识培训,通过请进来讲和走出去学等多种方式,让相关管理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临床路径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临床路径管理的精髓,熟练运用临床路径表开展诊疗工作。前期我省部分地区和医院已经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交流学习,促进共同提高。根据卫生部试点工作安排,近期卫生部将在国内部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较突出的地区举办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培训班,届时我厅将组织全省试点医院的管理和临床人员前往培训观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