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员会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0]1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局、爱卫会,成都、自贡市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对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法制化、规范化运行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环保厅、工商局、爱卫会共同研究制订了《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员会委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和《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 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方可运营。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七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书》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评估考核标准执行。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供水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评估考核,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运行。
第八条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的运行评估,分为初始运行评估和正式运行考核评估两个阶段。初始运行评估工作由其所在地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标准按本文附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分为试运行合格证书和运行合格证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证书》。《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试运行期结束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第十条 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由试运行期满的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厂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运行合格证书》。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领取《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
第十三条 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水水质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运行评价合格证书》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细则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一)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应得分)
| 条款序号
| 单 位 规 模 区 分
| 分
值
| 实际得分
|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
一、人员素质
(15)
| 1
|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2名。
|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1名。
| 经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或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专业职称。
| 3
|
|
扣分标准: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发生1人次扣0.5分。
|
2
| 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应达90%以上。
| 2
|
|
扣分标准: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6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百分比比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
3
|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9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
|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8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
| 2
|
|
扣分标准: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7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百分比比率,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发现1人未持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扣0.5分。
|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二)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应得分)
| 条款序号
| 单 位 规 模 区 分
| 分
值
| 实际得分
|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
一、人员素质
(15)
| 4
|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5年。
|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3年。
|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2年。
|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1年。
| 2
|
|
扣分标准:经营、技术人员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少于1/2评估标准规定以上的,本项目不得分;虽达1/2之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年限,少一年扣0.5分。
|
5
| 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级职称应占2~3%,至少不得少于3名;中级职称应占8~15%;初级职称应占20%以上。
|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级职称应占1~2%,至少不得少于2名;中级职称应占5~12%;初级职称应占15%以上。
|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中级职称应占5~8%,至少不得少于2名;初级职称应占10%以上。
| 3
|
|
扣分标准: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少于标准规定人数,本项目不得分;相应职称所占标准比例较最低标准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6
|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5%。
|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0%。
|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5%。
|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0%。
| 3
|
|
扣分标准: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所占比例,较标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