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酒类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四)2010年6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将《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5)、省酒类检测中心将《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总表》及年检情况报告报我委。
附件: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2、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
3、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
4、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总表
5、2009年度省酒类经营许可证年检汇总表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1:
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许可证号: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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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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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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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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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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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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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吨)
| 品种
| 数量
| 品种
|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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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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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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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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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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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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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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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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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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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纳税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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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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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酒类检测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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