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一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集中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二)凡同时持有同类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我委不再对省证年检,并收回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