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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2010〕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 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3月5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酒类许可证。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和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8号)的规定执行;

  7.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酒类批发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即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两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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