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单位的评选程序。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采取“逐级申报、严格考核、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评选。其评选程序是: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在自查的基础上,逐级申报,经相应级别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验收确认后予以命名表彰。其中,申报市级示范单位的,是已经区县(自治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考核命名的示范单位,在经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后予以命名表彰。申报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从市级示范单位中挑选,推荐上报。各级申报命名表彰示范单位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示范单位的管理。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命名。对获得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把创建活动与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相结合,与落实“314”总体部署相结合,与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与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创建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创造性的开展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渝委办发[2009]19号文件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各级各部门互相支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适应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参与渠道,健全考核体系,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界支持、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市和区县(自治县)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培训示范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引导农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有计划的组织各种形式的现场会和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体会,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要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