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09〕74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金融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报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市财政局 陆宪 联系电话:023-67575320
附件: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
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改制并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费用补贴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负责企业改制和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协调解决企业改制和挂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受理、初审企业的费用补贴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