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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机制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地质灾害的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常抓不懈。2009年,市政府对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主管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追究为主到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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