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县(市)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做出解释并给予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各县(市)政府要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听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尽量使用和解和调解方式,人性化办案,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2010年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承办的要求,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
(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