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理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要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每两年要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集中学习和考试,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时间每次不少于40学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三、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一)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方案征集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
(三)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一)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机制,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要严格规范许可标准、程序和时限。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对新增的审批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要依法追究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批而不管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